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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文貮字第0973133808-1號令修正
一、依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延續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整合地方文化據點與社區活力,建構脈絡相連的文化生活圈,以提升全民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均衡城鄉發展,爰依據行政院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院臺文字第○九六○○五三五三四號函核定「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執行期程: 自民國九十七年至一○二年,共計六年。
三、補助內容
(一)第一類-重點館舍升級計畫(以下稱第一類計畫) 1.執行目標:全面提升重點館舍之精緻度,加強軟硬體設備之充實,及改善空間之舒適度與可親性,以提升館舍服務品質。 2.執行方式:每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之結論,至多提報五處重點發展文化館申請案。所提館舍需深具地方特色並可協助該縣市文化生活圈規劃之內容。超過之提案,一律不受理。 3.補助項目: (1)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如公共安全、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創意生活設計、景觀改善、典藏設備改善等) (2)經常門: ○1功能發展(如典藏、教育推廣、研究、展演等) ○2營運管理(如志工培訓、社區參與機制、自我評量指標、專業培訓、行銷教育推廣、社會資源開發等) ○3創意研發(如特色研發、策略聯盟、品牌塑造、異業結合等) ○4點線面整合(如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區域內特色活動整合、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行銷資源共享、異業結盟等)
(二)第二類-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以下稱第二類計畫) 1.執行目標:建立縣市文化生活圈,輔以改善及整合區域內之文化據點及資源,以滿足各文化生活圈中居民便利取得與平等享受文化資源之需求,以提昇整體文化品質及呈現多元地域(社群)特色。 2.執行方式:分年逐步執行各縣市建構之中長期文化生活圈規劃,以培養文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本計畫屬資源串連整合型態,由縣市統籌提案與執行,惟其中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項目,得由各館單獨執行,並依館舍屬性編列配合款。 3.補助項目: (1)資本門 ○1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含重點館舍):硬體資源調查與整合規劃、環境評估、建物安全性評估、可行性評估、長期營運規劃等。(本規劃案僅限九十七年提案) ○2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如景觀改善、地方特色建築空間、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公共設施安全、現代化設備更新、館舍修繕規劃等) (2)經常門 ○1資源串連(如整體性的典藏計畫、教育推廣巡迴、合作研究、串連展演、專業培訓及行銷資源共享、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異業結盟等) ○2整體行銷(如特色活動整合、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等) ○3經營輔導機制(如建立輔導體系、建教合作、社會資源開發等)
(三)補助對象暨資格條件 1.補助對象: (1)以本會九十一至九十六年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之公有館暨民間館為主(申請第一類館舍,每週至少需開放四天以上;表演類館舍為每年可舉辦三十場次活動以上),新籌設點仍以閒置或既有空間為原則,由縣市審慎嚴格評估,並應具完整規劃及後續營運機制。 (2)民間館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由主管機關委託管理維護之自然人(並以該公有古蹟籌設文化館為限)。 (3)基於對各業務主管機關職掌之尊重,並考量本會補助資源有限,有關客家及原住民等性質之文化館,由各該業務主管部會輔導。 2.資格條件: (1)區位及空間適合做為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質效益及影響者。 (2)建築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做為藝文活動場地。其土地使用分區應符合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符合做為文化、教育相關用途別。 (3)土地及建築物權所有人須提供及取得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符合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規定之證明文件。 (4)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得使用之期間自申請提案日期起須四年以上。
四、申請暨審核程序
(一)申請暨審查期程: 1.九十七至九十八年度:各縣市於九十七年提報九十七、九十八年計畫,本會於九十七年一次審定。 2.九十九至一○二年:各縣市於九十八年參據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含重點館舍)提報第一、二類中長程(四年)計畫,本會於九十八年一次審定。 3.各中長程計畫(二∼四年)係採一次審定,得分年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含新提案),本會再依執行成果核定次年度之經費。
(二)審查方式: 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 1.初審:由各縣市政府文化局邀集府內相關單位暨學者專家(外聘)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以五至十五人為原則,針對政府及民間單位所提計畫辦理初審。初審前得視需要安排實地踏勘。 2.複審: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應於規定期程內,檢具通過初審之計畫送交本會複審。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外聘)組成「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審查評選委員會」,針對各縣市之計畫案,分類進行複審;複審時,各縣市政府應到會簡報。
(三)審查基準及評分重點: 1.總體思考與發展願景、自我評量指標訂定合理度、目標管理、功能發展、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永續經營能力、社區營造與公共性。(百分之五十) 2.縣市、鄉鎮、提案單位年度預期效益達成度、自我評量指標達成度及中長程可配合及投入程度。(百分之四十) 3.整體經費可行性、配合款籌措能力(百分之十)
(四)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各提案得依第三、四點辦理申請及審查程序,惟對於符合本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文化局初審之提案,本會亦得主動發掘、協助其提出申請,並經本會邀集學者專家會同該縣市文化局進行現地會勘評估後,給予協助輔導。
五、經費撥付與結案
各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會辦理本計畫各核定補助案經費申請暨結案手續: (一)各年度經費撥付原則: 1.資本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領(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表、十二月份經費分配表、納入各縣市政府預算證明(全額),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2)第二期:各核定補助案須於發包作業完成後,檢附合約書影本(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它經本會核淮同意證明資料、第二期款領(收)據,按發包金額之當年度預算執行數或本會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撥付。 (3)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領(收)據及實際執行進度表(須超過百分之八十),並註明可確實完成日期之相關證明資料,按預估結算金額(合約款)或本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撥付。 2.經常門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領(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表、十二月份經費分配表、納入各縣市政府預算證明(全額),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撥付。 (2)第二期:檢附第二期款領(收)據及實際執行進度證明(須超過百分之五十),並註明可確實完成日期之相關證明資料,按預估結算金額(合約款)或本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撥付。 註:各年度實際核定經費視當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
(二)結案注意事項:各補助計畫須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經費支用表檢送本會,以利辦理結案作業,並作為每次提案審核參據。
六、補助款注意事項
(一)配合款編列:依本會對各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規定,受補助單位應編列配合款(依主計處公布縣市財政分級,直轄市政府暨民間單位百分之五十、第一級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百分之二十、第三級百分之十)。
(二)本會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除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補助款應納入各縣市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各縣市政府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2.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罰款情事,應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3.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會同意。 4.如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須依相關規定向各縣市政府及本會申請保留展延情事,並做為次一年度提案審核參據。
七、行政管考 (一)受補助之地方文化館應定期(依本會要求)填報執行進度,經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彙整轉陳本會;本會並於補助後依需求召開檢討會議,並得進行不定期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狀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三)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各受補助單位執行年度計畫,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八、其它注意事項
(一)同一提案內容不得重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二)本計畫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會自由運用予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各館舍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會為指導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會補助宗旨。
九、本要點自發布令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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